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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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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时间:2011年05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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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书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 根据《武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现将《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含附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请予以审查。
附件:1、文件正式文本。 2、文件起草说明。 3、制定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等文件。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的起草 说 明 为强化土地管理,维护我市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了对已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提高办案的可操作性。我局起草《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的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法》第39条、40条、66条、67条。 二、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有明文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第38条、39条、42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列》第17条、第18条,《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7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7条、13条、15条、16条、17条之规定。 三、我市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目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 WGDR-2010-01012
武政办发〔2010〕11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武冈市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处理规定 为强化土地管理,维护我市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本着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处理。 二、处理原则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应作没收处理的,如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按本规定接受处罚并交清有关税费的,可在处罚后予以补办手续。 三、处理标准 (一)非法买卖土地 1、已交易并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处20—30元/㎡的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城区,住宅用地按建筑占地1000元/㎡,其它圈占的土地按600元/㎡补缴,临街临路门面用地按同地段土地市场价格补缴;乡镇区域依据土地评估价格,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价格补缴。 圈占的土地以后如扩大容积率,按今后办理手续时土地市场价格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2、已交易并圈占土地的,原则上予以收购储备。本人确实需要的,处20—30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 城区,住宅用地按建筑占地1000元/㎡,其它圈占的土地按600元/㎡补缴,临街临路门面用地按同地段土地市场价格补缴;乡镇区域依据土地评估价格,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价格补缴。圈占的土地以后如扩大容积率,按今后办理手续时土地市场价格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3、已实施交易行为尚未动工的,原则上责令自行改正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视认识态度,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 4、已交易且获批准用地,批少占多的,对多占的土地,处20—30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 城区,住宅用地按建筑占地1000元/㎡,其它圈占的土地按600元/㎡补缴,临街临路门面用地按同地段土地市场价格补缴;乡镇区域依据土地评估价格,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价格补缴。圈占的土地以后如扩大容积率,按今后办理手续时土地市场价格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 5、非法买卖土地用于种、养殖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限期自行搬迁到规划区外,其土地由政府按邻近同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收购储备。逾期不搬迁的,对其土地依法予以没收。在限期内使用土地的,对其中修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含破坏耕种条件的)处罚后,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收费标准:非临街临路的按80—100元/年/㎡收取土地收益金;临街临路的按临街临路地段土地市场价格的8%/年收取土地收益金。 (二)非法转让土地 1、划拨土地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后,首次转让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买方按成交金额处10—20%的罚款,并追缴有关税费。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买方处违法所得20—50%的罚款,按市场价格补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三)闲置土地 除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不能建设和市政府决定暂缓建设的外,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缴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20%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单位原有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农村村民骗取批准或非法占地建房 1、农村村民骗取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2、农村村民在规划区内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作价处置;可以并处20—30元/㎡的罚款。 (五)非法租赁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租赁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用于种、养殖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已租赁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用于种、养殖业的,限期自行搬迁到规划区外,其土地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按邻近同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收购储备。在限期内使用土地的,对其用于种、养殖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含破坏耕种条件的占地),处20元/㎡以下的罚款,土地参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用地收取土地收益金标准:按基准地价的4-6%/年收取。 2、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租赁土地搭建临时性商业、住宅、仓库等建筑物。已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根据国家建设需要限期自行拆除,限期内使用的土地处20元/m2以下的罚款,并参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临时用地收取土地收益金标准:临时建筑和其它设施占地(含破坏耕种条件的占地)按前款规定执行,其它空地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地价的4-6%/年收取土地收益金。 3、城市规划区内不得租赁土地用于采砂、采石、预制构件,武政办发〔2008〕28号文件实施前已用于采砂、采石、预制构件等工业性用地的,临时用地收取土地收益金标准参照临时商业、住宅、仓库等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4、在城市规划区外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参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按下列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占用水田、水塘、园地、林地、菜地的,按4.8-10元/年/m2收取;占用旱土的,按2.4-5元/年/m2收取;重点工程占用稻田的,按3.8-7.5元/年/m2收取,其它耕地按1.8-3.8元/年/m2收取。 5、参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的,原则上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在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 (六)其他 1、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擅自改变批准规划、土地性质、项目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土地使用者警告或处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因各种原因难以改正的,依法处罚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文件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修建商品房对外出售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后,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单位或个人在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原地改建扩建的,处20—30元/㎡的罚款,责令补办审批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原宅原建的,按同地段标定地价10%补缴;新占土地属住宅用地的,按建筑占地面积1000元/㎡补缴;临街临路门面用地的,按同地段土地市场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处理措施 1、对已查出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按照处理原则,处罚后予以补办手续。 2、对态度恶劣,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拆除或没收在非法买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租赁土地、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3、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4、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的,除依法处罚外,给予批评警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该文件实施之日起,《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非法租赁土地处理标准的通知》(武政办发〔2008〕28号)废止。 抄 送:市委各有关部门,市人武部; 暂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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