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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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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稿时间:2011年05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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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书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 根据《武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现将《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含附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请予以审查。
附件:1、文件正式文本。 2、文件起草说明。 3、制定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等文件。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的起草 说 明 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开采煤矸石(碳质页岩)、铁、锰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根除我市境内非法开采非煤矿产资源的问题。我局起草《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的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有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明文规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42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地质灾害防法条例》第5条、35条、42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条、3条、7条、8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5条、35条、37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 三、我市工作的实际需要。 近段时期来,随着矿产品价格销售价格上涨,受利益驱动,我市非法开采煤矸石(碳质页岩)、铁、锰等矿产资源现象又死灰复燃。不仅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而且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开采后形成的尾沙坝等地质灾害隐患点,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矿产整规成果,按照《武冈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10]9号)及《武冈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武政办函[2010]38号)的要求,制订出台《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显得尤为重要。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目录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WGDR-2010-0008武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通 告 武政通字〔2010〕7号 近期,我市非法开采煤矸石、铁矿、锰矿等矿产资源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甚至形成尾沙坝等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超深越界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全市境内所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拆除采矿设施设备,遣散人员,主动到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处理,并承担非法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自行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主动到国土资源部门接受处理的,从轻处罚;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继续开采的,从重处罚。 四、国土资源、公安、安监、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加大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案的非法采矿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对非法采矿工具和设备一律予以查封、扣押;对提供采矿场地的村组或个人,一并立案查处。 五、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对非法开采的幕后操纵者、保护伞及入股的公职人员,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暂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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